核與輻射安全管理體系基本完善
《核安全法》通過設立嚴格的標準、制定嚴密的制度,實行嚴格的監管,并對違法行為實施嚴厲的處罰,對保障核事業安全可持續發展、捍衛國家安全、維護公眾權益、推動核電“走出去”,具有重要作用。
核與輻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制修訂工作的完成,是全面完善法規標準體系,落實《核安全法》和完善監督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國家核安全局三十多年來監管經驗的總結和傳承,是核安全文化落地的具體體現。
繼2018年“核安全法實施年”后,2019年國家核安全局扎實推進“規范管理年”活動,頒布了《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管理體系—總論》和《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管理體系—工作指南與技術管理大綱》作為第一、第二層級管理制度。
2019年,根據國家核安全局的安排,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牽頭組織6個地區監督站共同完成了第三層級現場監督檢查和執法程序的制修訂工作,將現行有效的911個監督檢查程序整合為355個。自此,以第一層級總論為源,以第二層級指南為綱,以第三層級程序為本的核與輻射安全管理體系基本完善。
此次完成制修訂的核與輻射安全管理體系第三層級程序繼承了國家核安全局、各監督站、各技術支持單位多年來與時俱進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監管經驗,結合《核安全法》的新要求以及新堆型新技術的應用,涵蓋了核與輻射安全各監管領域的要求,包括核電廠監督程序220個、研究堆監督程序25個、核燃料循環設施監督程序44個、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監督程序5個、核技術利用監督程序49個,監測督查監督程序4個,核安全設備監督程序6個,以及執法程序2個。
注重可操作性,結合一線實踐編制而成
第三層級程序編制過程中,貫徹遵循了落實監管職能、統一監管要求、體現監管實際的原則。基于第一層級總論,嚴格對照第二層級中的工作指南、通用大綱等上層文件的現場監督檢查要求。嚴格遵循各地區監督站“三定”職責及2018年新增職能。嚴格落實國家核安全局相關文件對現場監督有關事項要求,確保上下游監管要求的一致性和連續性。兼顧滿足合并上游文件規定職責中的同類項,充分吸收利用各監督站現行有效的程序。
同時,第三層級各個程序做到邊界明晰、內容互補,以避免職能交叉并減少文件數量。
此外,對于部分監督工作確有需要,但上游文件未規定相關監督要求的,根據相關業務司意見,也將原有程序納入到第三層級文件,如選址階段監督、建造事件管理、首次裝料控制點檢查、定期試驗監督、年度綜合檢查等。
第三層級程序注重可操作性,包括管理類、技術類兩類程序,多為一線監督人員結合工作實踐編制而成,并在各相關單位廣泛征求意見。
程序適用范圍、現場檢查依據、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檢查內容和方式、文件及記錄等均予以明確規定,凸顯了對現場監督活動的規范與指導作用。
例如,研究堆相關程序基于近年來例行核安全檢查監督檢查表,對其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和完善,充分體現了研究堆分類的特點,針對Ⅰ類、Ⅱ類和Ⅲ類研究堆風險點和監督關注要點提出了相應的檢查要求。另外,結合多年現場監督的經驗,規定了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環設施“運行限值和條件”等檢查項目的檢查頻度或數量,相應程序的可操作性得到有效保障。
將有力推動現場監督執法規范化,有效提升監管水平
第三層級程序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地區監督站現場監督執法職責及依據,優化完善了監督執法工作內容,規范統一了監督執法尺度,為現場監督執法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科學嚴密的制度保障。
鈾礦冶監督方面,在充分融入各地區監督站近年來監管工作成功經驗和豐碩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全面覆蓋輻射環境及流出物抽樣核查監測、核設施輻射監測監督檢查、鈾礦冶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等三大重點監管領域的現場監督與執法體系文件。
同時,程序緊密結合當前國家鈾礦冶產業結構性改革調整中帶來的絕大部分傳統硬巖礦山關停和地浸礦山數量大幅增加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突出了這兩種不同類型鈾礦山及其所處5種不同運行階段下的監管工作重點,對監督檢查內容進行了全面優化完善,為監督工作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確保了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層級程序充分落實“放管服”的要求,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同時,也有利于生產運行企業單位的工作開展。核技術利用領域基于原有37份程序,結合當前監管實際,新增了退役監督檢查程序、γ輻照裝置倒源監督檢查等12份新程序,使得程序體系能夠覆蓋到核技術利用項目運行和退役過程的各個環節。以新增《核技術利用項目退役活動監督檢查技術程序》為例,考慮到原有核技術利用監督檢查技術程序中較少涉及到退役活動的監督要求,而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推進,退役活動的驗收由監管部門組織開展改為由退役單位自主開展,為進一步做好核技術利用項目退役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推動退役活動監督檢查的規范化、精細化、科學化,確保退役過程中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的安全以及退役目標的順利完成,此次程序制修訂過程中新編制了這一程序。
第三層級程序新增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管方面的內容。由于全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持證單位監管為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的“三定”職責,本次第三層級程序制修訂過程中,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頒布十余年來華北監督站在境內外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管方面的管理理念、有效實踐、創新模式融入其中,既填補了制度空白,又固化了良好實踐。
核與輻射安全管理體系第三層級監督執法程序的印發實施,將有力推動現場監督執法的規范化,避免監督尺度不統一的風險;也有利于核安全監管各領域相互學習借鑒,進一步提升監管能力;也是“安全第一、依法治核”的重要支撐,將進一步有效提升我國核安全監管水平,確保核與輻射安全。
作者系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黨委書記、主任 張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