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核安全局 發布日期:2018-06-21
各有關單位: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的有關要求,我局組織制訂了《民用核安全設備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單位資格條件(試行)》《民用核安全設備核安全2、3級泵設計和制造單位資格條件(試行)》,現予公布,于公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附件:1.主送單位名單
2.民用核安全設備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單位資格條件( 試 行 )
3.民用核安全設備核安全2、3級泵設計和制造單位資格條件(試行)
國家核安全局
2018年6月15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機生產力促進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6月15日印發
附件1
主送單位名單
1.中國第一重型機械股份公司
2.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電氣上重鑄鍛有限公司
4.中信重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5.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6.沈陽科金特種材料有限公司
7.大連大高閥門有限公司
8.上海新閔重型鍛造有限公司
9.無錫市法蘭鍛造有限公司
10.貴州航天新力鑄鍛有限責任公司
11.安徽應流集團霍山鑄造有限公司
12.沈陽鼓風機集團核電泵業有限公司
13.上海電氣凱士比電泵閥有限公司
14.重慶水泵廠有限責任公司
15.上海凱泉泵業有限公司
16.上海阿波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7.大連深藍泵業有限公司
18.湖南湘電長沙水泵有限公司
19.大連蘇爾壽泵及壓縮機有限公司
20.安徽萊恩電泵有限公司
21.江蘇海獅泵業有限公司
22.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23.大連海密梯克泵業有限公司
24.大連帝國屏蔽電泵有限公司
附件2
民用核安全設備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單位資格條件
( 試 行 )
一、總則
為進一步明確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許可證取證、變更及延續申請單位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的要求,制定本資格條件。
二、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中列出的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許可證取證、變更及延續申請單位的資格審查。
三、資格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持有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且具備常規工業鑄鍛件制造能力。
(二)質量保證要求
1.申請單位應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符合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HAF003)及相關導則要求的質量保證大綱和程序。
2.申請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組織機構,配備足夠的質量保證人員,并保證其組織獨立性和充分的授權。
3.申請單位應開展核安全文化建設,促進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強化質量過程控制,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和可靠性。
(三)人員要求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如冶煉、鑄造、鍛造、焊接、機加工、材料及熱處理、無損檢驗、理化檢驗、質量保證等技術人員。
1.申請單位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技術副總經理、技術總監等)應具有高級職稱或取得中級職稱滿5年,且具有5年以上申請范圍內同類產品制造經歷,或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畢業,且具有10年以上申請范圍內同類產品制造經歷。
2.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核安全1級鑄鍛件工藝設計、設計轉化等方面的設計人員。設計人員必須熟練地掌握相關標準規范、技術條件及上游采購技術要求。
3.申請單位各主要制造環節(如冶煉、鑄造、鍛造、焊接、熱處理、機加工、檢驗、試驗)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應專業中級(或以上級別)技術職稱或本科及以上畢業滿5年、專科畢業滿8年,且長期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各工藝環節應至少有3名以上技術人員。
4.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熟悉核質量保證體系相關要求的專職質量保證(QA)人員,總數應不少于3名。其中,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應具有中級(或以上級別)技術職稱或本科及以上畢業滿5年,且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其余專職質量保證人員應具有初級(或以上級別)技術職稱或專科(或以上學歷)畢業滿5年,且具有3年以上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5.申請單位從事核安全1級鑄件補焊活動的焊工應持有有效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持證焊工數量和持證項目應滿足核安全1級鑄件補焊的需要。每類焊接方法持證焊工應不少于2名。
6.申請單位從事核安全1級鑄鍛件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人員的數量和項目應滿足核安全1級鑄鍛件的無損檢驗需要。對于制造過程中涉及的每項無損檢驗項目,申請單位應至少配備2名核II級(或以上級別)持證人員。申請單位持有核II級(或以上級別)無損檢驗證書的人員總數應不少于6人。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單位可委托其他民用核安全設備持證單位具備相應資質的無損檢驗人員開展無損檢驗活動,但不轉移申請單位的質量責任。
7.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計量管理人員。對自行開展的每項計量檢定項目,申請單位應至少配備2名注冊計量師,且具有2年以上計量檢定工作經歷。
8.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過核質量保證培訓且考核合格的技術工人。
9.申請單位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核安全文化素養。員工應具有質疑的工作態度、嚴謹的工作方法和互相交流的工作習慣,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和不良作業習慣等人因問題。
(四)廠房和裝備要求
1.廠房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廠房和制造車間,其面積、跨度、高度、起重運輸能力等,應能滿足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的需要。制造車間應根據制造和工藝要求,劃分專用的生產區、半成品區、成品區、臨時堆放區和檢驗試驗區等,確保區域標識清晰,各區域(車間)的清潔度應能滿足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要求。
2.庫房
(1)原材料及成品庫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原材料及焊材庫(如有)、半成品和成品庫或專用存放區,設置庫房、專用貨架及相應的轉運設備,并滿足分區存放(待檢區、合格區、不合格區)、防潮、防塵、防機械損傷、防污染等要求。
(2)試樣庫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試樣庫,設置專用貨架,用于存放材料復驗(鋼錠、電極棒、焊材等)、工藝評定、破壞性試驗等環節產生的試件和試樣,試樣庫應滿足分區存放、防潮、防損傷、防污染等要求。
(3)檔案室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檔案室。核安全1級鑄鍛件產品的有關檔案資料應在檔案室內進行專區存放。檔案室的面積和軟硬件設施應滿足檔案保管的有關要求。檔案室應配備計量檢定合格的溫/濕度計和溫/濕度控制設備(如除濕機、空調等)、并具有防火、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3.檢驗和試驗場地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檢驗和試驗場地,滿足入廠、制造、出廠等階段檢驗和試驗要求。
4.制造及工藝設備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制造和工藝設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設備:
(1)生產設備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如冶煉設備、鑄造設備、鍛造設備、焊接設備、熱處理設備、機加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等,設備的規格、數量、精度等應滿足核安全1級鑄鍛件的制造需要。
(2)理化檢驗設備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理化檢驗設備,每類設備至少1臺/套(分包項目除外),如化學成分分析儀器、力學性能測試設備、金相檢驗設備、落錘試驗設備等。
(3)無損檢驗設備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無損檢驗設備,每項無損檢驗項目應至少配備1臺/套設備。
(4)起吊運輸設備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起吊運輸設備,如行車、叉車等。
(5)試驗設備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功能性試驗設備。
(6)計量器具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如幾何尺寸、角度、粗糙度、形位公差、溫度、流量、壓力等。自行開展檢定工作的申請單位,應配備相應的標準計量器具。
(五)技術能力要求
1.標準規范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制造標準、規范,同時,應對相關技術人員進行系統地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練掌握標準、規范及相關技術要求。
2.關鍵工藝
核安全1級鑄鍛件的制造關鍵工藝詳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布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和制造活動不能分包的關鍵工藝和技術》等相關文件。對于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過程中涉及的關鍵工藝,申請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技術儲備和解決措施。
申請單位用于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的關鍵工藝應是成熟的,使用這些工藝制造的鑄鍛件應至少具有5年運行歷史并保持良好的運行記錄。
3.工藝試驗和工藝評定
申請單位在相關或相近產品制造中所開展的工藝試驗和工藝評定工作,應能表明其已具備相關工藝試驗和工藝評定經驗。
4.采購和分包控制
申請單位應具備自行開展與擬申請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無損檢驗(射線檢驗除外)和理化檢驗的能力,理化檢驗至少包括:化學分析(微量元素除外)、金相檢驗、拉伸、沖擊、彎曲、硬度、晶間腐蝕、鐵素體含量測定、落錘試驗等項目。
申請單位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布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和制造活動不能分包的關鍵工藝和技術》(國核安發〔2016〕21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的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關鍵工藝(理化檢驗按上述條款執行)。關鍵技術和關鍵工藝不得分包。
對于采購和分包的項目,申請單位應按照核質量保證要求進行有效控制。
(六)業績要求
1.申請單位應具有至少2家核電營運單位、核電工程公司或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許可證持證單位的設備供貨業績。
2.許可證取證申請單位應具有5年以上和近5年內的核設施中非核級或常規工業中相同設備品種、同類材料、相近規格鑄鍛件的供貨業績,且具有核設施中一定數量的核安全2、3級相同設備品種、同類材料、相近規格鑄鍛件的供貨業績,近5年內業績總量不少于30噸或50件。
3.許可證第一、二類變更申請單位應具有5年以上和近5年內核設施中核安全2、3級、非核級或常規工業中相同設備品種、同類材料、相近規格鑄鍛件的供貨業績,且近5年內業績滿足定量要求。同時,申請單位應具有原許可活動范圍內的供貨業績和具有良好的質量史,且持證期間的業績滿足定量要求。具體要求參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布的業績要求相關文件。
4.許可證延續申請單位應具有原許可范圍內的核級設備供貨業績,且近5年內業績滿足定量要求。具體要求參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布的業績要求相關文件。
5.申請單位應提供相關合同、完工報告、驗收報告等業績證明文件。對于正在執行的合同,因相關活動仍未完成,不能作為業績。
6.對于不能完全滿足業績要求,但具有很強裝備制造、質量管理和技術創新能力,以及良好企業文化和社會信譽且行業領先的申請單位,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嚴格審查后可按程序受理其申請。
7.申請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七)模擬件制作要求
申請單位應具備《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模擬件制作(試行)》(HAD 601/01-2013)要求的模擬件制作能力。
(八)其他
申請單位應同時滿足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管理的其他要求。
四、附則
本資格條件自公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附件3
民用核安全設備核安全2、3級泵設計和制造單位資格條件
( 試 行 )
一、總則
為進一步明確核安全2、3級泵設計和制造許可證取證、變更及延續申請單位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的要求,制定本資格條件。
二、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2016年修訂)》中列出的核安全2、3級泵(包括離心泵和屏蔽泵)設計和制造許可證取證、變更及延續申請單位的資格審查,其余泵品種暫不適用本資格條件。資格條件中的“設計”是指核安全2、3級泵制造許可證申請單位進行的設備設計活動。
三、資格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持有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且具備常規工業泵設計和制造能力。
(二)質量保證要求
1.申請單位應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符合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HAF003)及相關導則要求的質量保證大綱和程序。
2.申請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組織機構,配備足夠的質量保證人員,并保證其組織獨立性和充分的授權。
3.申請單位應開展核安全文化建設,促進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強化質量過程控制,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和可靠性。
(三)人員要求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如設計、材料、焊接、機加工、熱處理、無損檢驗、理化檢驗、電儀、試驗、質量保證等技術人員。
1.申請單位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技術副總經理、技術總監等)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取得中級職稱滿5年,且具有10年以上申請范圍內同類型產品設計和制造經歷。
2.申請單位設計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設計審核經歷,且至少主持過2項核安全2、3級泵或核設施中非核級泵設計工作。
3.申請單位各主要制造環節(如焊接、熱處理、機加工、裝配、檢驗、試驗等)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應專業中級(或以上級別)技術職稱或本科及以上畢業滿 5 年,且長期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
4.設計人員要求
申請單位設計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練掌握相關設計標準、規范后方可從事相關的設計工作。
根據所承擔的職責,申請單位設計人員通常應包括一般設計人員、設計校核人員、設計審核人員、設計批準(或審定)人員。各級設計人員要求如下:
(1)一般設計人員應具有初級(或以上級別)技術職稱或本科畢業滿3年,且至少具有2年泵設計經歷。
(2)設計校核人員應具有初級(或以上級別)技術職稱或本科畢業滿5年,且至少具有3年泵設計經歷。此外,還應具有至少1年核安全2、3級泵或核設施中非核級泵設計經歷。
(3)設計審核人員應具有中級(或以上級別)技術職稱或本科畢業滿8年,且至少具有5年泵設計經歷。此外,還應具有至少2年核安全2、3級泵或核設施中非核級泵設計校核經歷。
(4)設計批準(或審定)人員應具有中級(或以上級別)技術職稱或本科畢業滿10年,且至少具有3年核安全2、3級泵或核設施中非核級泵設計審核經歷。
5.申請單位專職設計人員數量應不少于 10 名(不包括工藝設計、電儀設計),其中,設計校核人員數量應不少于 5 名,設計審核人員數量應不少于 3 名,設計批準(或審定)人員數量應不少于 2 名。
6.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熟悉核質量保證體系相關要求的專職質量保證(QA)人員,總數應不少于3名。其中,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應具有中級(或以上級別)技術職稱或本科及以上畢業滿5年,且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其余專職質量保證人員應具有初級(或以上級別)技術職稱或專科(或以上學歷)畢業滿5年,且具有3年以上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7.申請單位從事核安全2、3級泵焊接活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應持有有效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持證人員數量和持證項目應滿足核安全2、3級泵的焊接需要。申請單位持證焊工、焊接操作工總數應不少于2名。
8.申請單位從事核安全2、3級泵無損檢驗的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人員的數量和項目應滿足核安全2、3級泵的無損檢驗需要。對于自行開展的每項無損檢驗項目,申請單位應至少配備 2 名核 II 級(或以上級別)持證人員。申請單位持有核 II 級(或以上級別)無損檢驗證書的人員總數應不少于3名。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單位可委托其他民用核安全設備持證單位具備相應資質的無損檢驗人員開展無損檢驗活動,但不轉移申請單位的質量責任。
9.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計量管理人員。對于自行開展的每項計量檢定項目,申請單位應至少配備2名注冊計量師,且具有2年以上計量檢定工作經歷。
10.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專職檢驗和試驗人員,滿足入廠、制造、出廠等階段檢驗和試驗的需要。申請單位從事核安全2、3級泵動平衡試驗人員總數應不少于2名,功能性試驗人員總數應不少于3名。
11.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過核質量保證培訓且考核合格的技術工人。
12.申請單位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核安全文化素養。員工應具有質疑的工作態度、嚴謹的工作方法和互相交流的工作習慣,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和不良作業習慣等人因問題。
(四)設計軟件和硬件要求
1.設計軟件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且行業認可的設計軟件,如泵結構設計、水力設計軟件等。
2.設計硬件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設計硬件,如電腦、繪圖儀等。
(五)廠房和裝備要求
1.廠房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廠房、設計場所和制造車間。廠房和制造車間的面積、跨度、高度、起重運輸能力等應滿足核安全2、3級泵的制造需要。制造車間應根據制造和工藝要求,劃分專用的生產區(含清潔裝配區域)、半成品區、成品區、臨時存放區和檢驗試驗區等,確保區域標識清晰,各區域(車間)的清潔度應滿足核安全2、3級泵制造要求。
2.庫房
(1)原材料及成品庫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庫或專用存放區,設置庫房、專用貨架及相應的轉運設備,并滿足分區存放(待檢區、合格區、不合格區)、防潮、防塵、防機械損傷、防污染等要求。
(2)外購件庫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外購件庫或存放區(包括電機、機械密封、聯軸器、軸承、標準件等),設置庫房和專用貨架,并滿足分區存放(待檢區、合格區、不合格區)、防潮、防塵、防機械損傷、防污染等要求。
(3)試樣庫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試樣庫,設置專用貨架,用于存放材料復驗、工藝評定、破壞性試驗等試件和試樣,試樣庫應滿足分區存放、防潮、防損傷、防污染等要求。
(4)焊材庫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焊材庫。焊材庫應配備計量檢定合格的溫/濕度計和溫/濕度控制設備(如除濕機、空調等),確保焊材庫的溫/濕度符合焊材管理要求;配備相應的擺放貨架,滿足分區(待檢區、合格區、不合格區等)保存要求;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和程序,并張貼焊材存放、發放和回收管理程序。對于焊條和焊劑,申請單位還應配備合格的焊材烘干箱、焊材保溫箱和保溫桶。
(5)檔案室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檔案室。核安全2、3級泵的相關檔案資料應在檔案室進行專區存放。檔案室的面積和軟硬件設施應滿足檔案保管的有關要求。檔案室應配備計量檢定合格的溫/濕度計和溫/濕度控制設備(如除濕機、空調等),并具有防火、防鼠、防蟲等設備或措施。
3.檢驗和試驗場地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檢驗和試驗場地,滿足原材料和零部件入廠、制造、出廠等階段檢驗和試驗要求。
4.制造及工藝設備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制造及工藝設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設備:
(1)生產設備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如機加工設備、焊接設備、動平衡試驗設備、水壓試驗設備等,設備的數量、規格、精度等應滿足核安全2、3級泵的制造需要。其中,數控加工中心不少于1臺、數控機床不少于5臺、焊接設備不少于6臺、動平衡試驗設備不少于2臺。
(2)理化檢驗設備
自行開展理化檢驗活動的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理化檢驗設備,每類設備至少1臺/套。
(3)無損檢驗設備
自行開展無損檢驗活動的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無損檢驗設備,每個無損檢驗項目應至少配備1臺/套設備。
(4)起吊運輸設備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起吊運輸設備,如行車、叉車等。
(5)功能性試驗設備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功能性試驗設備,試驗臺架不少于2臺。
(6)計量器具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如幾何尺寸、角度、粗糙度、形位公差、溫度、流量、壓力、轉速、振動、噪聲等。自行開展檢定工作的申請單位,應配備相應的標準計量器具。
(六)技術能力要求
1.標準規范
申請單位應配備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設計和制造標準、規范,同時,應對相關技術人員進行系統地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練掌握標準、規范及相關技術要求。
2.關鍵技術和工藝
核安全2、3級泵的設計關鍵技術和制造關鍵工藝詳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布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和制造活動不能分包的關鍵工藝和技術》(國核安發〔2016〕211號)等相關文件。對于核安全2、3級泵設計和制造過程中涉及的關鍵技術和關鍵工藝,申請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技術儲備和解決措施。
申請單位用于核安全2、3級泵設計和制造的關鍵技術和關鍵工藝應是成熟的,使用這些技術和工藝設計和制造的泵應至少具有5年運行歷史并保持良好的運行記錄。
3.工藝試驗和工藝評定
申請單位在相關或相近產品制造過程中所開展的工藝試驗和工藝評定工作,應能表明其已具備相關工藝試驗和工藝評定經驗。
4.采購和分包控制
申請單位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布的《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和制造活動不能分包的關鍵工藝和技術》(國核安發〔2016〕21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的核安全2、3級泵設計關鍵技術和制造關鍵工藝。關鍵技術和關鍵工藝不得分包。
對于主要采購和分包的項目,申請單位應按照核質量保證要求進行有效控制。
(七)業績要求
1.申請單位應具有至少2家核電營運單位或核電工程公司的設備供貨業績。
2.許可證取證申請單位應具有5年以上和近5年內的核設施中非核級同種設備或常規工業中相同設備品種、相近能力特征參數泵的供貨業績,且近5年內業績總量不少于20臺。
3.許可證第一、二類變更申請單位應具有5年以上和近5年內的核設施中非核級同種設備或常規工業中相同設備品種、相近能力特征參數泵的供貨業績,且近5年內業績滿足定量要求。同時,申請單位應具有原許可活動范圍內的供貨業績和具有良好的質量史,且持證期間的業績滿足定量要求。具體要求參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布的業績要求相關文件。
4.許可證延續申請單位應具有原許可范圍內的核級設備供貨業績,且近5年內業績滿足定量要求。具體要求參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布的業績要求相關文件。
5.申請單位應提供合同、完工報告、驗收報告等業績證明文件。對于正在執行的合同,因相關活動仍未完成,不能作為業績。
6.對于不能完全滿足業績要求,但具有很強裝備制造、質量管理和技術創新能力,以及良好企業文化和社會信譽且行業領先的申請單位,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嚴格審查后可按程序受理其申請。
7.申請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八)模擬件制作要求
申請單位應具備《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模擬件制作(試行)》(核安全導則HAD601/01-2013)要求的模擬件制作能力。
(九)其他
申請單位應同時滿足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管理的其他要求。
四、附則
本資格條件自公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網上道德,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中國核電信息網擁有管理留言的一切權利。
您在中國核電信息網留言板發表的言論,中國核電信息網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
中國核電信息網留言板管理人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內容。
如您對管理有意見請用 意見反饋 向網站管理員反映。
©2006-2028 中國核電信息網 版權所有   服務郵箱:chinahedian@163.com   電話:13263307125   QQ:526298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