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核電信息網 發布日期:2008-04-03
瑞士目前只有研究用或先導型反應器完成除役,并沒有商業用核能電廠進行除役,但對於研究用或先導型反應器之除役,瑞士也沒有要求在永久停機后立即進行除役。
瑞士原子法(Swiss Atomic Law)目前對除役方面并沒有特殊的一些規定,該法僅規定核子設施每一次在改變其狀態時需要申請執照,也就是說核能電廠除役及拆廠時是需要申請執照的。其原子法有關的聯邦條例則規定新的核能電廠在申請執照時,必須檢附未來除役及拆廠之基本概念,故申請者若提供除役之可行性研究即可符合此項規定。
瑞士未來的核能法(Law on Nuclear Energy)將有較詳細的除役要求,包括在核能電廠停止運轉后,核能電廠擁有者應準備詳細的除役計畫書送政府核準,而且計畫書內必須定義除役的各個階段及其對應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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