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核電信息網 發布日期:2007-11-02
核電站基本建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84年9月5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站建設的環境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中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中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家《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負責做好核電站基本建設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認真執行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規、標準。 第三條 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對核電站基本建設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行使檢查、監督權,建設單位應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第四條 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必須在核電站基本建設過程中,分別提交核電站的選址階段、設計階段、反應堆首次裝料前階段和試運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提交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獨立文件,編寫時應保持其完整性。 第五條 核電站選址階段、設計階段、反應堆首次裝料前階段和試運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分別在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編制、施工許可證頒發、反應堆首次裝料前和投入正式運行前六個月報送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各100份),同時抄送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接到報千書后,應及時提出意見,報送國家環境保護部門。 第六條 選址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在資料調研、現場踏勘以及與參考核電站對比分析的基礎上編制。這個階段評價目的是從保護環境出發,判定選廠址的適宜性,并根據廠址的主要環境特征對核電站的設計提出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條 設計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根據選定廠址的就在調查和實測的環境資料,以及擬建設核電站有關環境保護的設計資料和確定的核電站設計廢棄物質的排放限值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這個階段的評價目的是對環境保護設施的設慶能否滿足環境保護要求進行誰,從設計上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得到落實。 第八條 反應堆首次裝料前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根據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的性能、質量、指標和效果以及進一步獲得的環境資料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這個階段的評價目的是檢驗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批準核電站廢棄物質的排放限值。環境保護設施還沒有建成的或不符合要求的,不準裝料試運行;強行試運行的,要追究責任。 第九條 核電站投入試運行后,應根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環境監測資料以及存地問題和解決的措施等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的目的是檢驗環境保護措施能否達到國家規定的三廢排放和環境質量標準,確定應當休取的補救措施,試運行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不予驗收,不得投入正式運行。 第十條 在核電站的建設過程中應防止對環境造成不應有的污染和破壞。防止和減輕粉塵、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竣工后應修整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周圍環境,搞好環境綠化。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種堆型的陸地固定式核電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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