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國家周刊報道 在中國的核電工程紛紛開弓上馬之際,一些專家對于核電安全的多次提醒,更顯得彌足珍貴。
中國即將成為核電大國。目前,除了廣東、江蘇、浙江等已建有核電廠的省份之外,已有12個省份計劃在本地區內發展核電。核電從沿海向內陸擴展,已勢不可擋。在當前核電大發展的背景下,核電能帶來我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大量清潔能源。但是,凡事都有兩面。核電安全的壓力和挑戰也越來越強烈。這意味著,政府部門必須加強對核電領域的有效監管。
中國的核電安全監管面臨三大挑戰:法規標準滯后沒有統一性,多部門管理,人才不足。這個觀點引起了很多業內人士的認同。核電監管管理體制的問題,被認為是三大問題之首要。
核能技術與安全的特殊性,使得核電監管必須由政府對核能利用全過程嚴加管理。和平并安全利用核能的前提,是核能安全監管必須得到國家最高級別的政治關注。這是國際原子能組織及廣大成員國多年來強調的共識。
從總體上說,我國核電監管現狀仍顯薄弱——雖然早在1984年,我國就加入了國際原子能機構,與國外進行了長期的交流活動,并在核安全監督技術規范等方面與國際進行了接軌,但是距離最大限度保障核電安全的國際標準還有不小的距離。
國際原子能機構組織(IAEA)在2006年發布的報告《行業實踐對核電監管的共識》中曾經指出:核電安全的先決條件和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有效的核安全監管。實行問責制和充分溝通,是核電有效監管的關鍵要素,這些要素需要在各個層面確認,包括監管機構,運營機構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
就國際核電行的業共識而言,為確保核能利用的安全和安保,監管機構必須具備足夠的權力擔負極為重要的責任,獨立而公正地作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監管決策與規定。
由此而來,為滿足核電監管需要的法規到位和人才到位,核電監管管理體制的組織設置尤為重要。反觀我國,核電監管所涉及的政府機構部門眾多。目前,我國核電管理的部門和機構至少有8個,包括發改委之下的國家能源局、環保部之下的核安全局、工信部下面的國家原子能機構、國資委等。這些部門將整合核電監管的價值鏈分割成了戰略規劃、核電安全監管、行業技術標準制定、資產績效管理和人事任命等一系列條塊和領域。在這樣組織配置的平臺上,工作接口的環節,工作要點的責任難免不出現扯皮推諉,這對核電行業整體安全保障的隱患在于由此造成的責任疏漏和責任缺失。
多部門、多環節、分散式的管理體制,是致使我國的核電管理運行效率低下的根本問題。
如果我們再研究一下,就會發現所謂多部門、多環節、分散式管理問題之外,還有多層級、弱管理的狀況。程序和過程有效,監管效果才能有效。國家發改委之下的能源局是否有涉及到監管范圍的工作,這類工作內容又是如何接受國家環保部之下核安全局的監管的?根據國家法令,核安全局全權負責核設施核安全、輻射安全及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它是否有足夠的權力和資源嚴格約束作為我國兩大核工業巨頭的中國核工業集團(下稱中核)和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廣核)核能利用的全過程?同時國資委下發的《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也同樣包括了這兩大核工業巨頭。像這種政出多門,上下環節多,部門權責的分散,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的現象,造成了我國核電產業監管很難問責有效,不利于我國核電產業的安全發展。需要在問責明確的核安全監管權威機構統籌下,最大限度的減少接口和交叉,提高核電監管工作效率,形成問責閉環。
國家能源局在今年初啟動了我國首個《核電安全規劃》的編制工作,并且《核電管理條例》也有望于今年年底前上報國務院。然而如果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話,還是應該靠體制的改革,建立核電安全管理體制。
核電的躍進式發展正在路上,系統地建設中國核電的安全監管體制,已不再是未雨綢繆,而是迫在眉睫的問題。(李其諺《財經國家周刊》副主編、資源與環境報道資深記者 金君達 特約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