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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來源:中國核電信息網 發布日期:2009-09-21

       1997年聯合國大會決定成立由191個成員國專家組成的特設委員會,負責起草《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1998年,俄羅斯向特設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公約草稿。在該草稿的基礎上,特設委員會經過7年的艱苦談判,終于在2005年4月初通過了《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草案。
    2005年4月13日,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對核恐怖行為的定義作出了界定,并要求各國政府立即采取立法等措施打擊核恐怖行為。這是聯合國制定并批準的第13項國際反恐公約。
    公約規定,核恐怖行為主要有3類:一是以危害人、財產和環境為目的,擁有放射性物質或核裝置;二是出于同樣目的,使用放射性物質、核裝置或破壞核設施;三是為達到這些目的,威脅使用或企圖擁有放射性物質和核裝置。
    公約要求各國政府根據本公約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確保那些制造、參與、組織和策劃核恐怖行為的個人能受到懲罰。對于涉嫌制造核恐怖行為的個人,各國政府必須予以起訴或將其引渡到別國受審。公約還要求各國為打擊核恐怖行為加強情報交流,并加強對本國放射性物質的監管。
    根據公約,武裝沖突中武裝部隊的活動由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法管轄,不在本公約管轄范圍之內。公約明確指出,本公約不涉及國家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問題。該公約將在22個締約國批準后正式生效。
    2005年9月14日,中國外長李肇星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條約活動”中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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