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懇請批準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安全相關系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1.2版報批稿)的請示》(福核發〔2018〕372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評,認為你公司《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安全相關系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1.2版)》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準。
你公司應嚴格執行我局批準的定期試驗監督要求,確保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運行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18年9月18日
抄送: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9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