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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院院士潘自強:內陸核電站是安全的

來源:中國核能行業協會 發布日期:2014-05-23

      內陸核電的安全性分析

      福島核事故的影響

      核電選址本無沿海和內陸之分,取決于電力需求、廠址地質水文和環境等因素 。

      世界上,約有一半以上核電是內陸廠址 ,美國密西西比河流域建有21個核電廠,還擬建5個核電廠。

      福島核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它產生的廢水近20萬立方米,固體廢物約1000萬立方米。但是,它對人和生物的影響,應該說是有限的。

      據聯合國原子輻射效應委員會2013年呈聯大的報告,福島核事故放射性物質釋放量為:排入大氣的,碘-131是100~500PBq,銫-137是6~20PBq;液體釋放量,碘-131是大氣排放的10%,銫-137是大氣排放的5%。現在仍有低水平液體排放。對健康的影響是:12名工作人員的甲狀腺風險增加了;160名所受劑量超過100mSv的工作人員,癌癥風險增加,但難于察覺。

      我國內陸核電廠考慮的主要安全要素

      核電廠抗震能力較強,抗洪能力是研究的重點。我國內陸廠址具備較為穩定的地質結構,基本可以排除大規模地震發生的可能性。福島不遠處的女川核電廠能夠在大災難中保持安全狀態,表明核電廠的抗震能力存在較大裕量。福島核事故的發生,表明相對于抵御地震的能力而言,核電廠設計抵御水淹的能力不足。

      內陸核電所需要考慮的安全要素是:洪水、潰壩、泥石流、堰塞湖等外部事件;氣象條件及人類活動,引起河流流量、水文等變化;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對下游飲水安全、水生態和水環境的影響,尤其累積效應的影響;假想核事故的放射性廢水對水資源安全的影響。

      洪水不對內陸核電廠構成安全威脅。我國核電廠設計基準洪水位選取與三峽電站校核基準相當,既考慮了基于確定論的最大基準洪水位,也考慮了基于概率論的“萬年一遇”洪水。研究表明,核設施的洪水計算方法與水利設施提出的“萬年重現期”的計算方法基本相當。

      在核電廠設計基準中還考慮了洪水和潰壩疊加。目前我國內陸核電考慮了10種洪水事件,其中包含了4種組合,包括最大洪水與潰壩效應的疊加。堰塞湖不足以威脅現有內陸核電廠址。對核電廠址的評估結果表明,我國內陸核電廠址均處于地質穩定地區,廠址附近不存在地震帶,不具備發生堰塞湖而影響安全的條件。

      干旱不構成內陸核電廠的安全威脅。干旱屬于一個緩發的自然現象,并非突發事件。營運單位和監管部門有足夠的決策和應對時間。

      內陸核電廠的用水安全有保障。根據國外經驗,保持核電廠取水量低于河流徑流量的10%是可以接受的。當前,我國內陸核電廠均能滿足此項要求。

      內陸核電廠正常運行工況下環境影響是可接受的

      國家對從核電廠排放的廢液的放射性、總量和濃度控制以及監測和評價等管理要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正常運行工況下,核電廠的放射性接近零排放,向環境排放的液態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很低,接近為零。我們國家環保部門規定排污收費,核電站是不收費的,這意味著核電站是不排污的,或是遠低于收費標準。

      另外,核電廠的“放射性廢水(液)”的說法不準確。核電廠流出物作為含極微量放射性的排放液體,其對環境的影響已達到豁免水平,稱其為“放射性廢水”是不適當的,要進一步予以澄清。

      內陸核電廠的放射性流出物可滿足飲用水標準要求。我國法規標準對內陸核電廠液態流出物規定了極其嚴格的排放管理要求,確保液態流出物的排放滿足環境要求。我國核電廠液態流出物的解控水平比國家標準規定值還要嚴格。我國按照飲用水標準控制排放口下游1公里處受納水體的水質,確保我國內陸核電廠液態流出物的排放對公眾不產生影響。

      事故工況下,內陸核電廠放射性污染可控

      對事故工況下產生的廢水有四種處理方式:可存貯、可封堵、可處理、可隔離。

      可存貯:安全廠房、廢液滯留池、廠區水池等作為貯存設施,可提供足夠的貯存容量來滯留、貯存嚴重事故工況下大量可能產生的放射性污水。

      可封堵:對污水泄漏裂縫,可根據廠址的具體土壤條件選擇特定酸堿度的水玻璃(硅酸鈉溶液)作為有效的速凝應急阻水劑。

      可處理:建設廢液應急處理設備,建立閉式處理循環,并輔以臨時廢水處置設施。

      可隔離:在現場儲備一定數量的放射性物質抑制劑,并且在電廠取水口和排水口設置過濾段,作應急隔離使用。

      總的來說,內陸核電完全可以達到不低于濱海核電的安全水平,環境風險低于社會可接受水平。應在社會總體條件下綜合評估內陸核電廠概率風險影響,而不應脫離整體,孤立看待。核電廠鄰近地區的人口密度和分布情況是保證應急計劃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重要因素,從此角度說內陸核電反比濱海核電更具優勢。內陸應該完全具備發展核電的條件。

      加強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

      當前應該加快近地表處置場的建設。秦山核電基地放射性廢物已經存放了20年,還有田灣、紅沿河、海陽、寧德、福清的放射性廢物何處去?這個事是需要考慮的。

      要盡快啟動中等深度處置場的研究,處置對象是長壽命中放廢物,包括研究堆、生產堆等退役中產生的廢物,長壽命廢放射源,部分α廢物。中等深度處置經濟性遠優于深地質處置,可為深地質處置積累經驗。

      建議能夠在2020年以前建成高放廢物的地下實驗室,以工程為引導,盡快明確責任主體。

      利用實驗快堆開展高放廢物嬗變研究。快堆嬗變路線可以搞“兩步走”——研發階段:時間為2011-2030年,利用后處理中試廠、MOX燃料實驗線、中國實驗快堆,開展次錒系元素/核素的分離實驗;研制含MA的MOX燃料;開展燃料輻照考驗和對反應堆安全性影響測量;開展含MA乏燃料的后處理試驗。示范應用階段:時間為2030年之后,選擇快堆電站系列產品中的一種,采用含MA燃料運行;根據后處理分離出的MA量,在快堆電站中推廣使用含MA燃料。

      提高安全文化

      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因為是粗暴地違反操作規定而造成的。所以,事故后明確提出了安全文化的概念。福島核事故表明了深化安全文化研究、提高安全文化是非常必要的,不能滿足于遵守規程和標準,要有不斷深化的探究精神。

      現在有一些安全文化不夠的表現,比如滿足于符合標準,不對問題深究;只講劑量限值,未見或少見最優化;廢物處置與核事業發展不適應;沒有建立完善的事故和事件反饋的機制等等。

      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相關科學問題的研究

      聯合國原子輻射效應委員會給聯合國大會的報告提出,“2014-2019年期間,其戰略目標是加強決策者、科學界和民間社會對電離輻射照射水平及相關的健康與環境影響的認識,深化這方面的理解,以此作為就輻射相關問題作出知情決定的堅實基礎。”

      加強科學決策有關基礎研究,包括不同能源鏈排放放射性影響的研究、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醫療照射評價、人為活動引起的輻射水平的提高、低劑量和低劑量率的輻射生物效應。在發展核電的時候,做一些全面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根據第四屆中國核能可持續發展論壇材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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